“没有特权可言;透过现象看本质,这里是缺舟也渡人”
外国人在中国,往往会获得比较良好的待遇。
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。
因为关注的焦点比较高,而且人们的认知往往具有理解性和概括性。
所以好的时候,会被人称赞;而坏的时候也会遭人辱骂和谴责。
但在大多数情况下,我们是公正和理性的。
除去小部分人造谣和不理智之外,我们从来都是针对于事件的某个人。
更为重要的一点是,我们会通过某个人来解读一种现象。
缺舟:
6月18日,宁波鄞(yin,二声)州当地公安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引发了我的注意。
简单归纳起来就是在6月14日的时候,当地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。
一名女性被害,而犯罪嫌疑人很快就就被抓获,是一名外籍男性犯罪嫌疑人。
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,就犯罪嫌疑人自述是情感纠纷。
那么事情真的是这样么?随即我也展开了自己的搜索面积。
警方有警方的考量,能够提出来的,就是已经认定的。
但是一些爆料网友的消息,也应该值得考虑。
当然了,这些信息我们也需要甄别着来看,并没有得到证实。(当作一个方面)
第一,所谓的外教,其实是个黑人
根据网上一名自称是受害者家属的网友发声,她表示受害者的父亲是他的表哥。
事发的地址是宁波市某学院附近,凶手是学院的老师,是个美国黑人。
第二,所谓的情感纠纷,其实是单方面的求爱不遂
根据网友的爆料,我梳理出了更详细的案发经过。
6月14日晚上,该害人给女子打电话,于是女子赴约前往,不想就这么出了事。
受害者今年23年,学习成绩优秀,经常拿学校里的奖学金。
当女孩到达后,黑人男子求爱不遂,于是就起了杀心。
女孩当时也进行了反抗,路人听到后也是及时报警,但是无奈黑人男子杀心太重。
并且手段极其残忍,女孩的面部都有十多刀。
第三,学校方面的处理
发生这样的事情,学校确实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走到风口浪尖。
学校方面声称和自己关系不大, 可以退学费,并且给慰问金。
剩下的就是走法律程序。
另外有一些没有实质性的说法,仅仅是网友脑补的,就算了。
另外有一些没有实质性的说法,仅仅是网友脑补的,就算了。
比如说是否有强奸的行为,警方通报里没有说明,相关爆料里也没有体现。
所以这里不做讨论。
今天讨论的重点是关于外籍人员和学校的问题。
*先谈谈外籍人员。
这里所说的就是除本国以外的人员,不以肤色来论。
不论是白皮肤还是黑皮肤。
我相信都有好人和坏人,但是只不过在我们国家。
有些情况下,黑人所呈现出来的都是一些负面的能量。
仅仅是说外籍人员,当然白人也有,但可能曝出来的少。
因为每个人种都有勤劳和懒惰,有遵纪守法和违法乱纪。
在提防坏的一面同时,也需要看到好的一面。
那么为什么现在我们开始出现了这种抵抗情绪。
甚至是有些时候会产生了相关的谣言呢?
从我这个平头老百姓的角度出发,我认为是某些地方特别是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。
对于这些外来人群的素质把关不严,别管是什么阿猫阿狗都能当外教老师。
只是因为他们的母语是英语。
给出的福利待遇那是相当不错。
而且有些学校还会特地找“洋学生”来充实自己的门面。
美其名曰是“国际交流”。
但是却忘了入乡随俗,导致矛盾越来越尖锐,让这些人的自我意识越来越松散。
甚至是产生了一种自我优越。
辱骂国人,贬低某个群体,嚣张拨扈。
更是因为在法律层面所给予的效力不同,那更是让人们所诟病。
加上一些不好新闻的出现,相比较白人,黑人曝出来的更多。
染病的,结合之后独自回国,留下女人和小黑的。
往往都会遭受他人异样的眼光。
归根到底,是我们对于他们某些方面特权的享用,感到不忿!
他们凭什么?
*再来谈谈学校
虽然我隐藏了学校的具体名称,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来了解它。
该校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,入选省级硕士立项建设单位。
共设有12个二级学院,前身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3年,也算有个近30年的历史了。
甚至在2018年3月,还入选教育部首批国家级”新工科“研究与实践项目。
按理说应该是个不错的学校。
那么他们的外教招收标准是什么样的呢?据说是高水平外教。
我心思如果是低水平的话,那么这个院校的问题更大。
因为这么良好的地方,不能是个藏污纳垢之所吧?
可如果是高水平人才,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人才标准?
学校的官网可能是我浏览器问题,没有打开。
但是我从一些其他网站上,找到了该学员关于2021年诚聘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信息。
最低也得是硕士研究生。
至于待遇方面也是杠杠的,但是不知道这些外教的甄选标准如何。
官方平台也基本上属于停更状态,最近的一条显示是4月份的时候。
对于这件事的通报和说明,截止到发稿为止并没有看见。
其实我之前写过一些关于学校的文章,有些后续也都被下架了。
看来学校对于自己的声誉挺重视,可是重视归重视,就想着用时间来冲淡舆论。
在开始的风口浪尖确实难熬。
因为人们的潜意识里觉得,你不回复那就是默认,默认等于挨打。
*最后说说相关的法律条文
因为牵涉到外籍人员,所以我还特地搜了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我国刑法是属地原则,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犯罪都适应于我国刑法。
此案属于涉外案件,系外籍人员对我国公民进行的犯罪行为案件。
一般的外籍人员犯罪,追究的刑事责任适用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规定。
但是对于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,还需要加上外交途径。
不过比较悲观的是,针对外国人的判刑,很少有死刑的,大部分都是有期或者无期。
法律总归是一视同仁的,就本案来看,杀人就要偿命!
其他情况下,具体案件具体分析。